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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稅制改革不可能從根本上控制房價
時間:2012-04-06 09:40:38信息來源:不詳點擊:487 加入收藏 】【 字體:
  擴大房產稅制改革試點建議納稅人應從企業(yè)和小我擴大到機關和事業(yè)單位,征稅對象從經營性房產 擴大到部分非經營性房產,對開發(fā)商建好但超過兩年沒有出售的房屋征收房產稅

  擴大房產稅制改革試點是今年財稅體系體例改革的一項緊張內容。筆者認為,擴大房產稅制改革試點有利于控制房價,但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房價過高的題目。

  擴大房產稅制改革試點是形勢發(fā)展的要求

  近年,中間政府一向強調要適時改革房產稅制,在2011年上海和重慶兩市開展改革試點的基礎上,又提出進一步擴大改革的試點。改革房產稅制是我國形勢發(fā)展的要求。

  首先,現行房產稅制不適應形勢發(fā)展的必要。現行的房產稅制度是1986年制訂和頒布實施的,今天很多內容已經過時,難以適應形勢發(fā)展和稅收征管的必要。其次,房地產資源得不到有用行使。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社會分配不公所引起的收入懸殊緊張,1998年開始住房制度改革以后,收入懸殊也體現為私人占據房產的懸殊,在房屋資源增長,部分居民住房賡續(xù)改善,空置房數量增大的同時,另一部分居民蝸居征象也在擴大。住房矛盾凸起,房產資源得不到充分行使,造成閑置和虛耗;同時,貧富差距擴大,社會矛盾加深。這必要發(fā)揮稅收等經濟杠桿的調節(jié)作用。再次,下層政府財政收入困難,亂收費征象緊張。房產稅作為財產稅的緊張稅種,是下層政府財政收入的緊張來源,為了發(fā)揮財產稅的職能作用,必要改革房產稅制。

  擴大房產稅制改革試點的重要目的不是控制房價

  對改革房產稅制的重要目的有四種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是為了控制房價;有人認為是為了使房產稅成為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稅種,增長縣以下政府的財政收入;有人認為是為了調節(jié)財產收入,縮小貧富差距;也有人認為是為了優(yōu)化稅制,增大直接稅比重,降低間接稅比重。

  筆者認為,改革房產稅制、擴大房產稅的征稅范圍,有利于穩(wěn)固房價、控制房價上漲是不爭的事實。但是,改革房產稅制,擴大房產稅的征稅范圍,重要目的并不是為了穩(wěn)固或遏制房價。房產稅作為財產稅的重要稅種,其重要作用應當是財產稅調節(jié)貧富差距的職能作用。從我國現階段來看,房產是家庭財產的重要情勢,房產稅作為財產稅的一個重要稅種,應以調節(jié)財富,縮小貧富差距,實現社會公平為重要目標,應以公平為主兼顧服從。改革房產稅制,擴大房產稅的征收范圍,對居民的經營性和部分非經營性房產征稅,有利于削減對房產的需求,增長房產的供應,對穩(wěn)固房價無疑有肯定的作用,但是房產稅制改革不可能從根本上控制房價。同時,房產稅也是我國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緊張來源,隨著經濟發(fā)展和房產增長,房產稅的收入會賡續(xù)增大。據統計,2010年房產稅實現收入894.06億元,同比增加11.2%,房產稅收入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為1.2%。不過,財產稅與流轉稅、所得稅種相比,其在稅收總額中的比重很低,據有關部門統計,2007年曩昔未超過5%,占地方財政收入的比例也只有10%左右,2009年升至7.33%和13.39%,遠低于美國等西方發(fā)達國家。因此,其組織財政收入的作用有限,臨時難以保證地方政府對財政資金的需求。

  新的試點地區(qū)應把房產稅征稅對象從經營性房產擴大到部分非經營性房產

  擴大房產稅制改革試點范圍,筆者提出以下改革設想:

  筆者認為,在2011年1月起重慶市把房產稅征稅范圍擴大到對本市居民小我新購高檔住房和獨棟商品房(包括增量和存量)、非本市居民小我新購的第二套(含)以上的通俗住房征稅;上海市擴大到對本市居民家庭新購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上海居民家庭的新購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基礎上,新的試點地區(qū)應把房產稅征稅范圍擴大到對居民小我非經營性的部分存量住房進行改革的試點。

  筆者認為,改革的內容應當包括:一是納稅人應從企業(yè)和小我擴大到機關和事業(yè)單位。即不僅對企業(yè)和小我的經營性房產征稅,也對公共部門和社會整體的公用房產征稅。擴大對行政機關和事業(yè)單位的辦公用房征收房產稅及城鎮(zhèn)地皮使用稅。這一方面有利于平衡行政機關和事業(yè)單位與企業(yè)和小我房屋的稅收負擔,促進行政機關和事業(yè)單位進步管理水平;另一方面,有利于促進行政機關和事業(yè)單位節(jié)約用房,避免房產資源虛耗。二是征稅對象從經營性房產擴大到部分非經營性房產。即對居民小我的部分非經營性房產征稅,也就是,既對廠房、商店和出租的房產征稅,也按國際通暢做法,對居民每個家庭超過一套的住房(比如以人均不超過50平方米或每戶一套144平方米為免稅標準)征稅。通過征稅,增大房產的持有成本,既有利于削減居民小我對房產的需求,有利于限定炒房,也有利于多房者削減對房屋的占據,增長市場供應,縮小供需矛盾,優(yōu)化房產資源配置。三是對開發(fā)商建好但超過兩年沒有出售的房屋征收房產稅。削減開發(fā)商對房產的囤積,增長房屋供應。降低商品房的空置率,進步房屋的使用服從。(南方日報)
(編輯:zhang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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